iPhone 出借協議
消費者保護法:本協議所賦予之權益,是您在消費者保護法令規章所保障的一切權利與救濟之外,額外享有的權益。 如需了解您在消費者保護法下的權利,請參見 www.apple.com/legal/warranty/statutoryrights.html 。
[_______________] (下稱「維修中心」) 很樂意在您現有 iPhone (下稱「客戶手機」) 的維修期間,向您出借 iPhone。 持有第 1 節所述設備 (下稱「出借手機」) 並簽署本協議,即表示您同意下列所有條款與約定:
1. 出借手機: 您承認收到下方所列出借手機 (維修中心得全權決定提供新機抑或整新機),並同意於下列時點將之歸還維修中心:(i) 維修中心通知,您送修的客戶手機已備妥可供取件,從通知日起十四 (14) 天內,或 (ii) 維修中心以書面要求歸還時 (各稱「歸還日期」):
描述與配置 (機型) | 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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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您收到出借手機之日起至歸還日期為止,出借手機的所有權應始終屬於維修中心。
2. 未歸還出借手機:提供出借手機前,維修中心得要求您提供有效的信用卡號碼。 您的信用卡可能產生一筆授權,金額為下表所列的替換品價值。在確認您已支付所有費用後,信用卡上的授權便會到期。若您未在歸還日期之前將出借手機歸還至維修中心:(i) Apple 將取得客戶手機的完整所有權,並得全權決定客戶手機的使用或處置方式;且 (ii) 您必須支付替換品價值;支付替換品價值後,您將取得出借手機的完整所有權。
出借手機機型 | 替換品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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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延長歸還日期。 若您因故無法在歸還日期當天或之前領取送修的客戶手機,您得要求維修中心將標準十四 (14) 天歸還期限再延長五 (5) 天。 您可聯絡提供出借手機的維修中心,提出延期申請。 五 (5) 天延長期間獲得核准後,後延之日期將成為本條款所稱之歸還日期,您必須在該後延之歸還日期前歸還出借手機。 本協議的所有條款皆適用於該後延歸還日期。
4. 替換品: 若維修中心認為客戶手機需要更換 (例如無法維修或費用不相稱): (i) 您應將出借手機歸還至維修中心,並取得替換手機;適用於客戶 iPhone 的所有原始銷售條款 (包括仍有效的保固條款的其餘條款) 將適用於替換手機;(ii) 以您已歸還出借手機為前提,您可取得替換手機的完整所有權,且 (iii) Apple 將取得客戶手機的完整所有權,並得全權決定客戶手機的使用或處置方式。
澳洲: 本協議所述權利,是您依《2010 年競爭與消費者保護法》和其他適用的澳洲消費者保護法令規章享有的法定權利之外,額外享有的權利。根據《澳洲消費者保護法》,Apple 商品附有無法排除的保固。商品如有重大瑕疵,您有權要求更換或退款;如有其他合理可預見的缺失或損壞,您也有權獲得補償。若商品未達到可接受的品質,但尚不構成重大瑕疵,您也有權要求維修或更換商品。
紐西蘭:本協議所述權利,是您依《1993 年消費者保障法》和其他適用的紐西蘭消費者保護法令規章享有的法定權利之外,額外享有的權利。根據《消費者保障法》,Apple 商品附有無法排除的保固。商品如有重大瑕疵,您有權要求更換或退款;對於該瑕疵所致合理可預見的缺失或損壞,您也有權獲得補償。若商品未達到可接受的品質,但尚不構成重大瑕疵,您可能也有權要求維修或更換商品。
5. 安全保障: 在您看顧、保管與控制出借手機期間,您必須採取合理審慎的預防措施,保護出借手機不致損壞、遺失或遭濫用。 若出借手機遺失、遭竊或損壞,您必須立即通知於維修中心。 出借手機僅限由維修中心維修。 若出借手機在出借期間遺失、損壞或遭竊,您可能必須負擔維修或更換費用。
6. 允許之用途: 出借手機僅限於您的 iPhone 送交維修中心維修期間 (下稱「維修期間」),由您本人使用。 您不得將出借手機用於非法用途, 並僅得將具備有效授權的軟體下載至出借手機。
7. 歸還出借手機時刪除檔案
您確知在歸還出借手機前,您有責任清除您所建立的所有檔案,包括個人及/或機密檔案和資料。 因此,若您希望保留您所建立的檔案,請使用 iTunes 或 iCloud 備份檔案,以便後續傳送檔案至維修完成的客戶手機。歸還出借的 iPhone 前,您有責任移除並儲存任何此類檔案。 對於歸還後仍保留在出借手機內或從出借手機刪除的檔案或資料,維修中心或 Apple 概不負責。
8. 安裝之軟體: 您確知所有隨出借手機提供的軟體,僅授權本出借手機使用,您不得擅自移除。 對於出借手機隨附的軟體、設備或元件,您也同意不複製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重製、還原工程、反向組譯或解編。
9. 維修中心之責任:維修中心概不負責任何因本條款或出借手機之使用所生的下列性質損害賠償:
(i) 衍生性;
(ii) 附隨性;
(iii) 間接;或
(iv) 直接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您個人財產、軟體或資料所受的任何損失或影響。 此限制無意排除對死亡或人身傷害、詐欺、虛偽不實陳述之責任,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產生且不得排除的責任。
縱使本協議有其他規定,適用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時,就維修中心違反契約或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若為維修中心之蓄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所致,則不適用限制維修中心責任之條款。
10. 準據法: 本協議以提供出借手機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及解釋依據。
簽署者已閱讀且理解本協議,並特此承認已收到副本。
客戶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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